【】其應對此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其應對此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基本胡某在競業限製期限內入職某匯公司,工资 最終判定賠償30萬元 最終
,离职自營機構等工作。后被不符合競業限製的索赔法律規定,同時保密協議約定
,基本且該量化私募主張,工资胡某已在某匯公司就職 ,离职胡某辯稱,后被什麽情況? 離職員工被索賠370萬元 某量化私募於2015年12月成立。索赔胡某從該量化私募離職,基本胡某如違反協議
,工资
申某曾於2018年4月13日至2019年4月13日期間任職於另一家公司“某匯公司”從事量化投資研究工作
。离职基本工資為3500元/月 ,后被該量化私募依約向胡某支付了經濟補償
。索赔胡某還主張申某與該量化私募存在利害關係,
申某從某匯公司離職後 ,將雙方爭議提交北京市海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胡某以雙方約定競業限製補償金過低為由主張協議無效,而公司支付的競業限製補償金80747.19元遠低於其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
,其他津貼補貼13166.67元/月 ,年收入超過30萬元 ,需要一次性向公司支付違約金200萬元。2016年5月 ,量化私募前員工被公司“天價”索賠370萬元
,收入狀況、違約金金額過高。該量化私募向胡某提出索賠 。於2019年10月8日入職前述量化私募,金額為整個競業限製期限內補償金總額(包括已付和未付部分)的20倍。
不過
,先去了一家不相關的公司工作兩年,胡某尚處於競業限製期限內,其中還涉及“臥底”
, (文章來源:中國證券報)
並支付因其違約行為給公司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200萬元,如果在已離職的情況下
,約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5月9日至2019年5月8日
。並且是策略開發負責人,重新約定了競業限製期限為10個月 。其本人與某匯公司老板張某隻是同學關係,於2019年10月離職後才入職某匯公司。胡某違反了雙方有關競業限製禁止的相關約定,
綜合各項因素依法予以調整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2018年並未入職
。
2021年
,合計近370萬元。應當一次性向公司支付違約金,競業協議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