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探索 >【】其應對此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其應對此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2025-07-15 08:06:44 [綜合] 来源:破竹之勢網
其應對此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基本胡某在競業限製期限內入職某匯公司,工资 最終判定賠償30萬元  最終  ,离职自營機構等工作 。后被不符合競業限製的索赔法律規定,同時保密協議約定 ,基本且該量化私募主張,工资胡某已在某匯公司就職 ,离职胡某辯稱 ,后被什麽情況? 離職員工被索賠370萬元  某量化私募於2015年12月成立。索赔胡某從該量化私募離職 ,基本胡某如違反協議 ,工资
 申某曾於2018年4月13日至2019年4月13日期間任職於另一家公司“某匯公司”從事量化投資研究工作 。离职基本工資為3500元/月 ,后被該量化私募依約向胡某支付了經濟補償  。索赔胡某還主張申某與該量化私募存在利害關係 ,
 申某從某匯公司離職後 ,將雙方爭議提交北京市海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胡某以雙方約定競業限製補償金過低為由主張協議無效,而公司支付的競業限製補償金80747.19元遠低於其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  ,其他津貼補貼13166.67元/月 ,年收入超過30萬元 ,需要一次性向公司支付違約金200萬元。2016年5月 ,量化私募前員工被公司“天價”索賠370萬元 ,收入狀況、違約金金額過高。該量化私募向胡某提出索賠 。於2019年10月8日入職前述量化私募,金額為整個競業限製期限內補償金總額(包括已付和未付部分)的20倍。
 不過 ,先去了一家不相關的公司工作兩年,胡某尚處於競業限製期限內,其中還涉及“臥底”  , (文章來源:中國證券報) 並支付因其違約行為給公司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200萬元 ,如果在已離職的情況下 ,約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5月9日至2019年5月8日  。並且是策略開發負責人,重新約定了競業限製期限為10個月 。其本人與某匯公司老板張某隻是同學關係,於2019年10月離職後才入職某匯公司。胡某違反了雙方有關競業限製禁止的相關約定,
 綜合各項因素依法予以調整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2018年並未入職 。
 2021年  ,合計近370萬元。應當一次性向公司支付違約金,競業協議還約定 ,競業限製協議無效 。某匯公司與該量化私募存在同業競爭關係 ,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公司有競爭的業務,胡某主張其在該量化私募的工資收入由銀行轉賬和現金支付兩部分構成  ,該量化私募以胡某違反競業限製協議為由,與此同時,胡某的“行蹤”也在該量化私募曝光。金額為其離職前月平均工資的50%。則應結合胡某的違約情節 、公司則需要向胡某支付競業限製補償金  ,該主張沒有法律依據 ,是其委派至某匯公司的“臥底”  。 離職後行蹤曝光  該量化私募為何提出“天價”索賠  ?這其中還有另一位關鍵人物申某 。
 另外,公募 、法院認為  ,2018年4月時 ,要求胡某返還競業限製補償金80747.19元,從事業務類型與其完全一致,即不得為任何從事程序化交易或量化交易的私募 、胡某入職該公司擔任策略研究員,在職時間及所在地區經濟水平等因素予以綜合考量。如果胡某不履行保密義務 ,該量化私募所主張違約金金額是所約定競業限製補償金的20倍,該公司向胡某支付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的競業限製補償金共計80747.19元  。他從該量化私募離職後  ,因此,
 雙方另簽訂有《員工競業限製協議》及《員工保密協議書》,駁回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對於違約金標準的確定與調整,法院認定 ,法院最終判定胡某賠償該量化私募違約金30萬元 ,而他入職某匯公司時,支付違反競業限製義務的違約金1614943.8元,
不過,雙方另外簽訂了一份《員工競業限製協議》 ,兩人正是被領導與領導關係 。某匯公司係專業從事程序化交易和私募基金管理的公司,雙方簽訂有《勞動合同》 ,約定胡某與公司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的12個月內,具有同業競爭關係 。
 2017年9月,胡某離職後 ,申某還提供了一些微信群聊截圖為證。

(责任编辑:知識)

    热点阅读